转发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
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建办〔2005〕4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房地产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建市[2004]137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开发建设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市场情况多变的特点。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不够规范,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承包商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带资,并拖欠工程款,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为此,进一步运用经济手段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势在必行。
根据建设部规定和我省实际,凡合同造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限额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积极推行合同担保。必须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项目发包人将合同担保保函连同施工合同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及我省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所属地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监督管理。凡必须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规定实行的,不予办理其施工许可手续。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一项新的重要举措,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发改(计划)、财政、银行、保险等部门或单位的协调联系,共同研究落实措施,为在我省进一步推行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担保提供有益经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厅建管处。(联系电话:0731-2212413、传真:2213043)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